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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

来源: 海南省爱心文化传播中心官网  日期:2017-10-20 15:43:32  点击:3436  属于:热点要闻
【享受主体】
   残疾人个人。
【优惠内容】
       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,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,免征增值税。
【享受条件】
       残疾人,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,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或者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(1至8级)》的自然人,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。
【政策依据】
      1.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(附件3: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》)
      2.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52号)